但同时,汉代《兴律》对戍役的惩罚就重的多。
当戍,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,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,赎耐;过七日,耐为隶臣;过三月,完为城旦。
汉代法律对于服戍役出现的问题动辄罚为隶臣刑徒,在正规军事行动中,对于失期的将领更是处以斩刑。
比如博望侯张骞为将军,出右北平,失期,当斩,赎为庶人。
又有右将军赵食其与李广合军出东道,失道失期,当死,赵食其赎为庶人,李广则选择了自杀。
可见失期罪名之重,连列侯、将军级别的人物都是说杀就杀。
如今秦二世更法,律令日益严酷。
戍役失期,领头的两个县尉有性命之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