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43章:失期当斩  起飞的东君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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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昏日斜,巡视完手下戍卒情况,吴广与陈胜二人找了个由头,再度私下相聚,议论失期的事情。

“御中发征,若遇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处以谇刑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若遇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”

陈胜说到此处,冷笑起来:“可惜啊,那是徭律,还是二世皇帝改法之前的徭律。吾等如今服的却是戍役,失期当以戍律论处。”

“以今日之情形,两位县尉或许会被军法处斩,如果渔阳的上官怜悯他们,从轻处罚可能判为刑徒。至于咱们这些百将、屯长怕是也讨不了好,重者沦为刑徒隶臣,轻者罚到倾家荡产。”

“戍律……”

吴广咀嚼着这两个字。

后世有秦简《徭律》出土,常使人认为秦法中对失期的惩罚并不重。

实际上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。徭役和戍役的性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,戍役属于军事行动,有专门的《戍律》进行规范,不适用于《徭律》条文。

秦的《徭律》失期是六天到十天罚一盾,近400钱;迟到超过十天,罚一甲,近1400钱。

而汉代《兴律》中对徭役迟到的处罚同样是罚钱,迟到一天罚12钱,并补回徭役,处罚要比秦代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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